索 引 號 | 11640103010093749A/2024-00114 | 文號 | 銀西政辦發〔2024〕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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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24-05-14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所屬分類 | 政府文件 | 效力狀態 | 有效 |
責任部門 | 西夏區政府辦公室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各垂直管理單位:
《關于西夏區行政規范性文件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工作指南》已經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西夏區行政規范性文件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工作指南
為加強對西夏區行政規范性文件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工作管理、監督、指引,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制定及備案,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決策水平,依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則》《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辦法》(寧政辦發〔2023〕10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行政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168號)《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重大事項合法性審查工作的通知》(銀西政辦發〔2020〕16號)等法規、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含義
1.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2.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包括:
(1)各級人民政府;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包括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
(4)法定授權組織。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不包括:
(1)臨時機構;
(2)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法律、法規授權除外);
(3)部門派出機構;
(4)部門內設機構。
3.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文件內容:
(1)“行政性”標準:文件內容是否屬于行政管理的范圍及是否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2)“外部性”標準:文件調整對象屬于行政機關、財政撥款單位及其所屬人員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調整對象指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的對象,而不是行政規范性文件發文對象。
(3)“規范性”標準:分為“涉及權利義務”“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普遍約束力”三個方面?!吧婕皺嗬x務”指直接或者間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禁止性、允許性、強制性規定,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或者責任;“普遍約束力”指文件內容適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反復適用”指文件作出的規定,自實施之日起的一定時期內,對同類事項可多次適用。
4.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表現形式
行政規范性文件既可以是條文式,也可以是段落式。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公文種類中,報告、請示、議案、通報等4個文種的公文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其他文種的公文是否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依照文件內容來判斷。
5.下列文件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
(1)會議文件:包括會議通知、會議紀要及會議講話材料等;
(2)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機關之間的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
(3)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工作規劃、計劃、要點;
(4)內部考核、行政責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5)發文機關內部工作制度;
(6)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報;
(7)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協調機構的通知;
(8)對小區、地名命名的批復;
(9)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0)公示辦事時間、辦事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
(11)行政機關對公務員、行政機關職員、公辦學校教職工、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及全額撥款的其他事業單位職工、國有企業領導人的人事、工資、績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12)財政部門僅對格式文本、報表、會計準則、會計核算制度等技術事項進行規定的文件以及僅下達預算、分配資金、批復項目的文件;
(13)行業技術標準類文件、技術操作規程;
(14)涉密文件;
(15)政府與黨委、法院、檢察院或政府部門與黨委部門等聯合制定,并以黨委、法院、檢察院系統文號印發的文件;
(16)其他不符合《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文件。
6.特殊情況的認定
(1)行政機關轉發下級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屬于轉發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經本級政府同意,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屬于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
(2)行政機關原文轉發上級機關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屬于本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轉發上級機關行政規范性文件,同時提出具體實施措施或者補充意見,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屬于本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3)行政機關為實施專項行動或者階段性任務,部署有關工作,明確有關部門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的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或者實施方案),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但內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
(4)行政機關的指導意見原則上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但文件內容涉及管理職權或者行政措施,而且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
(5)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后,宣布關于繼續有效、廢止、失效文件的決定,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
(6)行政機關“三定”方案等涉及對外管理權限并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規定,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對本機關內設機構職責調整的規定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
(7)行政機關批復、函、紀要的有關內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需要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應當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并公布。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
1.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規定、辦法、通知、意見等名稱。凡內容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其名稱前一般冠以“實施”二字。
2.起草
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起草,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職責的,可以由部門聯合起草。必要時可以邀請或者委托相關專家、研究機構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應附起草說明。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擬確立措施的適當性、起草過程和主要依據等內容。
3.征求意見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措施進行調研論證,并聽取相關機關、組織和行政管理相對人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問卷調查、征集專家論證報告、向社會公布草案及說明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以適當方式回應公眾意見,并公開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4.風險評估
行政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風險源、風險點進行排查,認為存在社會穩定、生態、經濟等方面風險的,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組織進行風險評估和信訪評估。
5.合法性審查
(1)材料報送
對需要審核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門或者起草機構向制定機關辦公機構報送審核材料,審核材料包括下列內容:
①文件送審稿;
②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制度和措施、起草過程、印發形式等;
③制定依據,包括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④征求意見(含公開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
⑤針對不同審核內容需要的其他材料。
具備下列情形的,還應當報送相關審核材料:
①擬提請以西夏區人民政府或者其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本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認定結論和合法性審核意見;
②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及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報送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意見證明材料;
③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報送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④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報送評估論證結論;
⑤組織聽證的,報送聽證報告;
⑥國家和自治區規定需要其他程序形成的材料。
起草部門或者起草機構應當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計劃性,及時完成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審核材料的報送工作。
制定機關辦公機構應當對起草部門或者起草機構報送審核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進行審查。
對材料完備、規范的,轉送審核機構進行審核;對材料不完備或者不規范的,要求起草部門或者起草機構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或者說明情況后,再轉送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2)內容審查
西夏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及時將審核材料轉送司法局,保障司法局必要的合法性審核時間。
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對特別重大、情況復雜、內容較多的,可適當延長審核時限,但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審核時限自司法局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計算?!?/span>
司法局收到審核材料后,應當檢查材料是否符合報送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或者說明情況。
起草部門或者起草機構應當配合司法局做好合法性審核工作,及時補充材料或者說明情況?!?
司法局認為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范圍的,在規定時限內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提出退回的書面意見。
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①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②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
③是否符合法定起草程序。
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交會議審議,不得簽署公布。
司法局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制作書面審查說明。審查說明應當包括:合法性審查的過程、內容和結論。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由西夏區人民政府有關會議審議決定;審議時,應當由司法局作合法性審查說明。
6.集體會議討論決定
西夏區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部門和法定授權組織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局(辦)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其他制定機關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參照上述規定的會議形式經集體討論決定。
7.發布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由西夏區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長簽署公布;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部門首長共同簽署公布,使用主辦機關文號。
行政規范性文件發布應由制定機關辦公室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
(1)統一登記
西夏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擬制公文時,應當首先由司法局認定所擬公文是否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9號)規定的程序辦理,并由西夏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登記。西夏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建立行政規范性文件登記簿,及時準確進行登記。
(2)統一編號
行政規范性文件使用專用發文字號,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序號組成。發文機關代字由本機關代字加“規發”組成,并按年份單獨編發行政規范性文件序號。西夏區人民政府和西夏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編號分別為“銀西政規發〔2×××〕××號”“銀西政辦規發〔2×××〕××號”。
(3)統一印發
西夏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西夏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印發,并于印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交由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政府公報公布。西夏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西夏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印發,并于印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網站公布,同時報送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集中公布。
西夏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應當設置“行政規范性文件”欄目,集中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并實時更新廢止、宣布失效等信息。未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的確定日期施行,但因保障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規范性文件執行的除外。
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內容有完成時限要求的,應當明確規范性文件的終止時間。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屬于制定機關,由起草機構和法制機構協商提出解釋意見草案,報請制定機關批準后公布施行。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定期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評估,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進行清理,依法予以處理。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
1.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機關備案:
(1)各鎮(街)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西夏區人民政府備案;
(2)西夏區人民政府的部門、法定授權組織、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西夏區人民政府備案;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主辦機關負責報送備案。
2.西夏區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和備案審查工作。
部門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并對下級部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
3.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報告、審查說明和正式文本。
報送備案的材料應當裝訂成冊,一式5份,同時報送電子文本。備案材料應同時報送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及同級人大。
4.備案機關的法制機構對收到的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予以登記。不符合《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作退回處理或者要求補正,并說明理由。
5.備案機關的法制機構主要對下列事項進行備案審查:
(1)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權限;
(2)是否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是否與上級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相違背;
(3)是否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政府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等事項;
(4)是否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5)是否就同一事項的規定與其他規范性文件相矛盾;
(6)是否符合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要求。
6.備案機關的法制機構在備案審查過程中,需要征求有關行政機關意見的,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回復;需要制定機關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說明。
備案機關的法制機構在備案審查中,可以通過網站等平臺公開征求社會公眾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意見。
7.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備案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有《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建議制定機關在60日內自行糾正;制定機關不自行糾正的,報備案機關決定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2)有《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情形的,應當及時予以協調,并通知制定機關修訂;不能協調一致的,提出處理意見及理由,報備案機關決定;
(3)有《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情形的,通知制定機關改進。
8.行政規范性文件有違法或者不當規定,繼續執行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在制定機關改正之前,備案機關可以作出停止執行或者部分停止執行該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制定機關在接到糾正建議、改變或者撤銷決定之日起60日內,應當將處理結果報備案機關的法制機構。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備案機關提出書面審查建議。制定機關或者備案機關接到書面審查建議,應當進行審查;確有問題的,制定機關或者備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以適當方式予以答復。
9.備案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制作備案審查處理單,并按照有關規定立卷歸檔。
10.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目錄報送備案機關的法制機構。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報送。
西夏區人民政府向上級備案機關法制機構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同時,應當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11.西夏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定期通報并公開有關情況。
12.加強黨委、人大、政府等系統備案工作機構的協作配合,建立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司法局與人大法工委按照《完善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備忘錄簽約書》以“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要求,推動備案審查工作中溝通協調的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提高備案審查工作質量和效率,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銜接聯動機制。
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含義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1.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3.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5.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制定
1.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2.西夏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3.決策啟動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西夏區人民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1)西夏區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2)西夏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3)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西夏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出兩個以上方案。
決策事項涉及西夏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等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西夏區人民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4.公眾參與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涉及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公用事業、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進行民意調查。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以及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決策事項背景信息(材料)和人財物等方面的保障。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公開相關信息、進行解釋說明,及時反饋公眾意見建議采納情況和理由。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1)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2)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3)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5.專家論證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西夏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
6.風險評估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明確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7.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提交西夏區人民政府討論前,應當由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西夏區人民政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西夏區人民政府討論。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和履行決策法定程序的說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1)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2)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3)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司法局應當及時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應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等情況,作為合法性審查的重要內容。
8.集體討論決定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西夏區人民政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1)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2)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3)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4)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5)合法性審查意見;
(6)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決策草案應當經西夏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西夏區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后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9.決策公布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西夏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西夏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有關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10.決策執行和調整
西夏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并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西夏區人民政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西夏區人民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西夏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1)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3)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執行中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情形、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span>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備案
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有關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1.歸檔工作由決策承辦單位牽頭負責。其他相關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在參與或者協辦有關工作過程中形成的材料,統一移交給牽頭承辦單位歸集和保管。
2.歸檔材料應包括決策部門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電子、實物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具體包括:
(1)公眾參與階段應當收集歸檔的材料:
①決策承辦單位征求有關機構和部門意見的書面材料,以及被征求意見機構和部門的回復意見;
②承辦單位通過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承辦部門門戶網站、報刊、互聯網或者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相關材料,包括電子郵件、網頁信息、社交媒體等材料;
③承辦單位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征求意見的,有承辦單位舉行的座談會、論證會的會議通知、參會人員簽到表以及會議記錄;
④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眾切身利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聽證的決策,有決策承辦單位舉辦聽證會的聽證公告、聽證參加人員名單公告、聽證通知書、聽證會筆錄以及聽證報告等材料;
⑤決策承辦單位對征求意見過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歸納整理、采納與否以及未予采納意見說明理由的書面材料;
⑥決策承辦單位在征求各方意見后形成的決策事項草案及說明。
⑦依法不履行相關程序的,應有不履行該程序的情況說明材料。
(2)專家論證階段應當收集歸檔的材料:
①專家參與決策事項草案論證的會議通知、簽到表、專家身份證件等書面材料;委托專業機構論證的委托書;
②專家署名或者受托機構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書或論證報告。
③依法不履行相關程序的,應有不履行該程序的情況說明材料。
(3)風險評估階段應當收集歸檔的材料為:
①承辦單位組織風險評估的相關書面材料或者承辦單位委托有關專門研究機構進行風險評估的委托書;
②承辦單位或者受委托的專門機構開展問卷調查、輿情跟蹤、實地走訪、部門論證、專家咨詢、會商分析、專業機構測評等風險評估活動的相關書面材料;
(4)風險評估單位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
依法不履行相關程序的,應有不履行該程序的情況說明材料。
(5)合法性審查階段應當收集歸檔的材料為:
①承辦單位提請合法性審查的申請書以及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決策合法性的依據等書面材料;
②合法性審查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及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
③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必要調整或者補充的材料。
(6) 集體討論階段應當收集歸檔的材料為:
①申請上會的請示;
②會議紀要;
③決策事項會議全過程記錄;
④決定決策事項的其他輔助材料。
(7)決策執行階段應當收集歸檔的材料為:
①重大行政決策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材料;
②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單位制定的執行方案;
③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或者考核等工作記錄;
④實施單位提出的停止執行、暫緩執行、修改決策、續期執行的建議,以及集體討論會議對建議的審議及采納情況;
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意見或建議;
⑥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報告。
3.重大行政決策如需報請同級黨委批準或向人大報告的,應當將履行報批手續的書面材料、會議紀要、決策修改稿等收集歸檔。
4.決策執行單位完成重大行政決策工作任務后,應于30日內將執行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材料送決策承辦單位一并歸檔。
5.重大行政決策立卷歸檔的基本要求:
(1)各單位應將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納入本單位檔案分類方案中,單設類別進行管理,明確檔號和歸檔范圍;
(2)決策事項按照本單位發布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順序進行編號,一個決策事項編制一個順序號;
(3)按決策事項組卷,較厚的可分卷整理,每卷單獨編制案卷號;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對外公開的內容的,需按正卷和副卷分開組卷,整理時,正卷排列在前,副卷在后,連續編制案卷號;
(4)使用統一規范的案卷封面、卷內目錄和備考表,并按要求填寫;
(5)卷內文件材料采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寫頁碼,頁碼宜編寫在文件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空白位置;
(6)卷內文件材料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不同階段先后順序排列,裝訂整齊;
(7)收集歸檔的文件材料應當為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形成的原始記錄,并采用耐久、可靠、滿足長期保存需求的記錄載體和記錄方式;
(8)重大行政決策檔案保管期限均為永久;
(9)其他立卷規定。
西夏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進行年度匯總,于每年3月30日前,將本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匯總情況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附件:1.行政規范性文件工作流程圖
??????2.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工作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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